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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建規字【2021】1號文

          發布時間:2022-04-10 14:53|欄目: 地方法規 |瀏覽次數:

          關于深化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改革的意見

          為進一步夯實招標人主體責任,優化招投標營商環境,助力城市建設高質量發展,根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改委令第 16 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建市規【2019】1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招標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程序控制和決策約束機制,自主決定發起招標,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審查方式和招標人代表("評定分離"項目除外),以及是否遠程異地評標。招標人應當依法依規、科學合理編制招標文件及設置工期,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保障,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

          二、規范施工項目資格審查活動。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 自主選擇采用資格預審或資格后審。大型及以上且技術復雜的項目可以采用有限數量制資格預審。資格預審項目因設置企業或者項目負責人承擔過類似工程業績,導致資格預審合格的申請人不足9 家,招標人應當降低類似工程業績條件(量化指標不超過 50%)或者取消類似工程業績條件,改為資格后審重新發布招標公告。

          三、放開類似工程業績設置。招標人可以依據項目特點,設置企業或者項目負責人承擔過類似工程業績作為資格審查合格條件。類似工程業績量化指標的數量、規模,類似工程業績的期限等執行省、市現行文件規定。

          四、規范工程總承包項目指標。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項目,適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政府投資的工程總承包項目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建設單位與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合同中明確風險范圍,合理確定價格調整和計量支付條款。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五、規范裝配式建筑招標活動。裝配式建筑是指符合《江蘇省裝配式建筑綜合評定標準》(DB32/T3753-2020)基本規定中相關要求的建筑。裝配式建筑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招標,混凝土裝配式居住建筑預制裝配率達到60%的、公共建筑預制裝配率達到55%的,裝配式鋼結構住宅、裝配式木結構建筑預制裝配率達到80%的,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招標人應當優先邀請具有裝配式建筑類似工程業績的單位參加投標。

          六、完善合理低價法評標辦法。對采用資格后審審查方式且使用合理低價法評標的施工項目,當滿足招標文件有關投標保證金、工期、質量標準和投標報價等基本要求的投標人超過80家時,應當將滿足基本要求的投標人先按報價進行排序,去除高價部分的20%(四舍五入取整,報價相同的均去除)和低價部分的10%(四舍五入取整,報價相同的均去除)后,計算報價平均值(報價平均值不因招投標當事人異議、投訴等任何情形而改變,計算錯誤除外),然后對滿足基本要求的投標人偏離報價平均值進行計算得分并排序。投標價比報價平均值每低1%的所扣分值不少于0.6分,每高1%的所扣分值為負偏離扣分的1.5倍;偏離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計算得分。對排名第一的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商務標評審,通過的投標人作為第一中標候選人,不通過的作為無效投標予以否決;再對排名第二的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商務標評審,以此類推,直至產生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數量的中標候選人。

          七、提高信用評價評審因素權重。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的施工項目,企業信用評價評審因素所占權重由4%-6%調整為6%-8%。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的監理項目,企業信用評價評審因素所占權重由3%-4%調整為4%-5%。具體分值由招標人自行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信用評價評審因素增加分值從相應投標報價分值中扣減。

          八、調整規模標準以下建設工程發包方式。規模標準以下建設工程是指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范圍但達不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國有資金投資小型建設工程。政府投資的規模標準以下建設工程發包,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其他國有資金投資的規模標準以下建設工程不再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包確定承包人,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發包。鼓勵招標人擇優發包給中小建筑業企業。

          九、強化招標代理機構市場行為監管。嚴格落實《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日常市場行為的監管,建立"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機制,確保信用評價信息的真實性和時效性。建設單位應將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情況作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重要參考依據。

          十、加強綜合專家庫評標專家的管理。嚴把本轄區評標專家入庫初核關口,強化評標專家抽取監督,落實對評標專家"一標一評"的考核制度,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評標專家,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探索構建更加科學規范、監督有力的評標專家管理機制。

          十一、強化合同履約管理。加強建筑市場和施工現場"兩場"聯動,將履約行為納入信用評價。對招標人、中標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進行招標投標不良行為認定,推進項目建設全過程閉環式監管。

          本意見所稱的大型及以上工程、技術復雜工程等執行省、市現行文件規定。

          本意見施行之前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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